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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202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02條
號誌每一燈面之燈色及鏡面數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之燈色種類,除於匝道、狹路、狹橋、隧道或施工路段等實施單向交通輪放管制時,得使用紅、綠二種燈色外,其餘應具備紅、黃、綠三種燈色,並以六個鏡面為限。 二、行人專用號誌每一燈面應含紅、綠兩種燈色之兩鏡面。 三、車道管制號誌每一燈面應含紅、綠兩種燈色之兩鏡面,或含紅、黃、綠三種燈色之三鏡面。前述兩種燈面得以一個鏡面顯示。 四、鐵路平交道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每一燈面應含兩相同燈色並列之鏡面。 五、特種閃光號誌每一燈面僅含一圓形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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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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