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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207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07條
行人專用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一、「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表示行人可穿越道路。 二、「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警告行人,剩餘之綠燈時間不多,尚未進入道路者,避免跨入;已進入道路者,應儘速通過,或停止於道路中之交通島上。 三、「站立行人」之紅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行人禁止進入道路。 四、「站立行人」之紅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與其相關之行車管制號誌係以閃光運轉,行人跨入道路前,應先停止,注意左、右來車,小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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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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