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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23條

車道管制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車道管制號誌應懸掛於指示車道之上方,其與最近之行車管制號誌間應有適當之間距,且不得與行車管制號誌連鎖使用。 二、車道管制區間距離較長時,得視需要增設燈面。 三、收費站之車道管制號誌應設置於收費車道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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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