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234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34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反光、照明及設置位置等之設計,均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如因特殊需要必需增減或變更者,應先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AI 白話解釋
← 第233條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第2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