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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29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9條
狹橋標誌「警1○」,用以警告車輛駛人不得在橋上會車。設於淨寬不足六公尺之橋樑。 狹橋長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宜設置號誌,管制交通。已設號誌之狹橋,得免設本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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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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