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31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1條

匝道會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匝道車輛之插會。設於會合點前方之主線上。右側插會用「警2○」,左側插會用「警21」。 本標誌牌下緣得設「右(左)側來車」附牌,說明其來車方向。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