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33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3條
注意號誌標誌「警23」,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路段設有號誌,應依號誌指示行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需要設置本標誌: 一、郊區道路設有號誌,其間距超過一○公里以上者。 二、高速公路隧道前或交流道進出口設有號誌管制行車者。 三、號誌之設置,因受地形限制或其他因素致視界不良者。 四、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設置活動號誌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2條
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
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