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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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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58條
停車再開標誌「遵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支線道之路口。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在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上,平均日最大八小時進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總和達四千輛以上,或一年內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該路口各行車方向均應設置本標誌。 本標誌為八角形,紅底白字白色細邊,設置地點應與停止線平齊或附近之處。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牌圖例如下: 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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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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