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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61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1條
道路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遵行之行駛方向。設於交岔路口附近顯明之處。 僅准直行用「遵7」。 僅准右轉通行用「遵8」。 僅准左轉通行用「遵9」。 僅准右轉及左轉通行用「遵1○」。 道路遵行方向僅限於指定車輛者,應將車輛之圖案繪於標誌內。車輛之圖案同
第七十三條
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車輛圖案不得超過兩個。大貨車僅准右轉通行時,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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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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