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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90條

市、縣、區、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市、縣、區、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市、縣、區、鄉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設置位置與省道路線編號標誌同。 市、縣道路線編號標誌「指3」,一般情形為正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當有支線時附加之天干編號,得標註於阿拉伯數字之下方或右方,得為正方形標誌「指3.1」或長方形標誌「指3.2」。 區、鄉道路線編號標誌「指4」,為長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得視路線編號字數予以加寬。 圖例如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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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