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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70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0條
第 三 章 慢車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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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的其他條文
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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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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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乘坐人數超過規…
第77條
(刪除)
第77-1條
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有第二章或本章違規行為,得依第七條之二方式,逕行舉發。
← 第6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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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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