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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 第14條
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第14條
移置保管之車輛或動力機械逾三日無人認領,移置保管機關應查明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所有人,由移置保管機關公告,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 前項公告應於公告欄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其內容包括被移置保管車輛或動力機械之種類、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特徵等資料。 第一項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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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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