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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曾任交通部核准立案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之講師,經公路主管機關訓練機構依附件九至附件十一規定課程訓練結訓者,得不受前條資格限制,擔任本訓練之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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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