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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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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9條
經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有下列事項變更時,應檢具相關文件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查核合格後轉交通部公路總局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一、訓練場所地址變更、遷移、增設或縮減。 二、訓練場所設施變更。 三、講師之異動或增減。 四、專業訓練機構及分班負責人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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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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