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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1條

道路、鐵路開發,採地下化方式者,應查明路線行經地區之地下管線、地 下舊河道、地下溝渠、圳道之分布,如行經河川、河床下方,並應查明河 床、河堤及其他河岸構造物之分布及穩定程度,且分析開發可能產生之影 響及訂定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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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