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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3條

道路、鐵路開發,應評估對計畫沿線之經濟、社會環境及野生動植物棲息 環境之影響,其有造成經濟、社會環境之不平衡發展或野生動植物棲息環 境切割、阻隔之虞者,應訂定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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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