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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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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9條
道路、鐵路開發產生之廢棄物 (含污泥) 如委外處理,應檢附合格清除、 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且註明最終 處理 (置) 地點之容量負荷。如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 為清除、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 如自行規劃焚化爐、掩埋場、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畫中一併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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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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