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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 第6條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第6條
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起算日,以認定其違反本法規定之日為起算日。停止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裁處機關命採取必要措施、限期改善者,自命其採取必要措施、改善之日起為停止日。 二、經裁處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停工(業)、歇業者,自命其停工(業)、歇業之日為停止日。 三、自報停工(業),經裁處機關查證屬實者,自其自報停工(業)之日為停止日。 經裁處機關查驗認定未依規定完成改善、停工(業)、歇業者,應就前項停止日至裁處機關查驗認定實際已完成改善、停工(業)、歇業之日期間另行計算所得利益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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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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