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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規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爭議事件之處理程序及裁決機構之設置,以確保保險事故之迅速公平處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4-07・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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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事件裁罰之業務。 前項受委任機關為執行委任業務,得設置專責之裁決機構或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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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裁決機構或單位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之裁決事項。 二、有關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之管理、協調、督導及規劃事項。 三、其他依法令應由裁決機構或單位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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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設置之裁決機構或單位所需員額,於各該機關(構)組織規程中訂定之,其所需經費於各該機關(構)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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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裁決機構之辦事細則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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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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