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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

一句話看懂
這部法規規範駕駛人停車時怠速超過規定時間的違規行為,目的是為了減少空氣污染和噪音污染,規範駕駛人停車時的怠速行為,以維護環境品質和公共利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8-19・共 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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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機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其罰鍰標準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小型車:處新臺幣三千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大型車:處新臺幣五千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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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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