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 第9條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計算積極利益或消極利益所引用數據及資料來源如下: 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申報、監(檢、偵)測、查證資料。 二、主管機關查證結果或有積極利益者所提供並經主管機關查證之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報表、報酬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 三、有消極利益者所提供並經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資料,如委外監(檢、偵)測、藥品費、人事費等實際操作成本單據等。 四、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 五、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同業相關標準。 六、相關政府出版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替代計算數據、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