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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6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 一、檢齊完成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並送達主管機關後,經主管機關查驗認 定完成改善、補正者,以完成改善、補正證明文件送達日為停止日; 未依規定檢齊完成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並送達主管機關者,以主管機 關最後一次查驗認定完成改善、補正日為停止日。 二、經處分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停工、停業或歇業者,自其停工、 停業或歇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三、自報停工、停業或歇業,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停工、停業或歇 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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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