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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 第9條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9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執行,依下列規定: 一、不須逐日查驗。 二、不扣除例假日、停工(業)日。 三、不須逐日開立處分書。於查驗認定改善完成後,自按日連續處罰之起 算日至停止日止,依查驗日罰鍰金額乘以違規期間之日數後合併計算 罰鍰總額。 四、自起算日起,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主管機關三次查驗仍未完成改 善,主管機關得依查驗結果分段開立處分書。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開立處分書前,應依行政罰法第四十 二條及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零二條
規定函請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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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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