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 第4條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第4條

主管機關為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繞流排放、稀釋廢(污)水之違規行為,應命其立即改善。 二、前款以外之違規行為且有限期改善必要者,依附表所定之期限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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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