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 第7條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第7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停工、停業或無廢(污)水排放作為改善之方式者,無法依前條第一項檢具證明文件者,得檢具下列文件: 一、自行停工、停業者,其停工、停業佐證資料。 二、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之事實者,其無製造、加工之文件。 三、無廢(污)水排放者,其改變生產製造程序或水污染防治措施致無廢(污)水排放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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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