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 第9條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第9條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完成改善、補正認定之查驗。 主管機關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應於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驗。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