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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 第6條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6條
屬本法
第二十七條
第四項、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所稱情節嚴重,或
第七十三條
第一項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之。 前項本法
第二十七條
第四項、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所稱情節嚴重,指疏漏或排放廢(污)水或污染物至水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大量疏漏或排放廢(污)水或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 二、廢(污)水或污染物含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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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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