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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 第6條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6條
本法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污染擴散範圍面積經主管機關認定逾五十平方公里或海岸線污染長度達二公里以上。 二、同一污染事件經二次限期改善,仍未完成改善。 三、大量傾倒、排洩、處置污染物或其他污染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周邊海域環境品質。 依本法
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
第四十八條
或
第五十條
至
第五十五條
裁罰時,主管機關除依
第二條
規定計算罰鍰額度外,如符合前項情節重大情形之一,得於各該條罰鍰額度內加重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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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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