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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65條

第 九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61條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設置「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登記簿」登記之。第62條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就每一案件編訂卷宗;其保存屆滿三年者,得予銷燬。第63條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第64條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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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