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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9條

依前條規定應行移送之文書等物件,其由公路主管機關舉發者,由該管機關辦理移送,警察機關舉發者,由該管警察局或其分局辦理移送。 各專業警察機關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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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