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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34條

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發現單一通知單舉發二以上違反行為,而非屬同一機關管轄者,應就有權處理部分先處理後,迅將他轄部分錄案,連同應移轉之附件,移轉該管機關,並副知原移送機關及被通知人。 前項移轉案件應由原處罰機關酌定移轉後之應到案日期,其期間自移轉之日起不得逾四十五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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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