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第59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59條
行為人逾應到案期限,始向代收機構繳納罰鍰者,代收機構不得收繳罰鍰。但以代收機構即時銷案、信用卡或金融卡轉帳等其他方式繳納罰鍰者,不在此限。 依
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辦理經繳納罰鍰後,若有不服者,得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8條
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第6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