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第6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6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