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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第68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68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鍰之收繳,依一般法定程序辦理,其收據無法交付者,附卷備查。 罰鍰及其他處分標的收繳後,有代保管物件依法規應發還者,立即發還,並由受處分人或委託人簽收領回及載明發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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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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