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第8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8條

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