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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12條

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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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