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 第4條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4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檢驗業務者,應指定具備下列條件之檢驗員從事檢驗作業: 一、大專以上畢業。 二、具有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或操作等相關經驗三年以上。 三、熟悉相關檢驗法規、標準、程序及工作指引。 四、完成民航局所辦理之檢驗相關訓練或講習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者。 自本辦法施行後三年內,檢驗員具有實務專業經驗,由其機關(構)或團體之負責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民航局認可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相關經驗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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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