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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11條

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一定重量之遙控無人機,於製造、進口、申請註冊或延展註冊號碼有效期限時,應具有符合射頻識別規範之射頻識別功能;其一定重量及射頻識別規範,由民航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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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