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 第14條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14條

遙控無人機於設計、製造、改裝階段為檢驗性能諸元所需之試飛,應遵守附件六之試飛活動管理規定,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一、試飛場地之規劃、協調及申請。 二、試飛區域之申請、安全及管理。 三、遙控無人機及其相關設備檢驗基準符合性聲明。 四、遙控無人機地面檢驗及測試資料。 五、試飛計畫。 六、試飛操作人之資格。 七、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