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 第14條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14條
遙控無人機於設計、製造、改裝階段為檢驗性能諸元所需之試飛,應遵守附件六之試飛活動管理規定,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一、試飛場地之規劃、協調及申請。 二、試飛區域之申請、安全及管理。 三、遙控無人機及其相關設備檢驗基準符合性聲明。 四、遙控無人機地面檢驗及測試資料。 五、試飛計畫。 六、試飛操作人之資格。 七、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