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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16條

實體檢驗合格證或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之記載事項變更時,應由其所有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檢驗合格證,向民航局申請審查合格後換發。 遙控無人機各項檢驗合格證遺失或損毀時,應由其所有人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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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