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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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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26條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考量下列情形: 一、操作區域環境,包括氣象條件、空域、飛航限制及其他空中或地面之危害因素。 二、遙控無人機一般操作、緊急程序及規定。 三、遙控設備與遙控無人機間之通訊及控制信號鏈路情況良好。 四、攜帶足夠之燃油或電池容量,並經考慮氣象預報狀況、預期之延誤及其他可能延誤遙控無人機降落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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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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