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 第3條

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3條

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儘速將已知事故狀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通報之事故如下: 一、人員死亡或傷害。 二、最大起飛重量逾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 三、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者、或毀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