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遠洋漁業條例 › 第47條

遠洋漁業條例 第47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6條本條例施行前,依漁業法規定取得於公海或他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許可者,於該許可期間視為取得第六條…
← 第46條看 遠洋漁業條例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