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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 第35條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35條
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屬所得稅法
第八十八條
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短繳或溢退之稅款,得分別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總局)彙總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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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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