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 第39條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39條

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為向該國稅務機關申報國外稅額扣抵之需要,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納稅證明。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