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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41條

依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之規定,所得稅協定規定之人就他方締約國或雙方締約國之課稅不符合所得稅協定之情形,得依規定提出相互協議程序申請者,其提出申請之程序,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據以與他方締約國主管機關進行相互協議程序或受理他方締約國主管機關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提出相互協議程序請求案件之事宜,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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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