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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 第4條

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以持有認股權憑證認購取得股票並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者,生技醫藥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文件及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股票緩課原因消滅或轉讓時之所得計算方式,適用前二條規定,並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文件載明每股認購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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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