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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7條

研習人員學業成績考查、品德學識成績考查、審判實習之實施、請假注意事項及其他有關研習事項之規範,由法官學院研擬送研習委員會審議後,報請司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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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