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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8條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者,應將下列資料自環境開放試驗結束日起保存十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其提報之。 一、依本開發試驗研究計畫之摘要資料。 二、關於安全設施與試驗完畢後事後處理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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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