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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欲為轉讓時,應先報明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遺產稅。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前項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應設置登記簿登記之,必要時並得拍照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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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